12月23日訊(海峽都市報記者 曾炳光 通訊員 朱燦明)漳州市民高某本意是想節省電費,為此,他花3000元改裝了名下的三只電表。沒想到這一改裝,卻涉嫌了犯盜竊罪。因為他非法改裝電表,實際上就是在偷電。
昨日,高某涉嫌犯盜竊罪被送至薌城檢察院進行刑事審查。經辦檢察官介紹,偷電數額達到3000元以上要追究刑責。而經計算,高某偷電3年多,共竊電16萬元之多。
案件:改裝三電表 3年偷電16萬元
今年12月10日,漳州石亭供電所在鎮區一配電場普查時,發現三只電表鉛封均有被偷開啟的痕跡,表計內部的電流回路被一銅片短接,進行分流竊電。根據電表開蓋記錄,竊電時間是從2012年9月底開始的。供電監察人員隨即叫來戶主高某。
經公安機關調查,原來,2012年9月的一天,高某的百貨店里來了兩外地男子,聲稱能為他改裝電表,這樣電表走得慢,可以節省不少電費。因高某有辦工廠并出租房子,再加上自己的生活用電,用電量真不少。為節省高額電費,他支付了3000元手續費,帶著這兩名男子到電表安裝處,對電表進行改裝。改裝后,高某驚喜地發現,家中的電表確實比以前走得慢了,電費也省了很多。
具體偷了多少電,高某自己也說不清楚。而據供電部門計算確認,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9日,高某共竊電16萬元之多。
說法:偷電3000元以上 就要追究刑責
經辦檢察官介紹,電雖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,卻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。不法分子對電表進行改裝,在電能計量裝置上做手腳,是在非法偷電。當所偷的電費達到3000元以上,則構成了盜竊罪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有明確規定,盜竊的公私財物,包括電力、煤氣、天然氣等。
經辦檢察官說,盜竊罪是數額犯,即量刑主要看盜竊財物的數額,也就是說,因改裝而使電表少繳的電費部分。偷盜數額在3000元以上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的(6萬元以上)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(30萬元以上)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而據漳州市供電公司一名工作人員介紹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教唆、脅迫、指使、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,嚴重者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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