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“交易機構相對獨立”8個字解讀
2015-07-28
關于“交易機構相對獨立”8個字解讀。
第一,“相對獨立”起碼要是一種“獨立”,是應與“完全獨立”相對應、相對比的,它應更接近“完全獨立”而不應接近“不獨立”“假獨立”;
第二,這種“獨立”是相比于目前狀態的獨立、是相比于作為電網企業內設機構的獨立,因此從電網企業中走出來是基本要求;
第三,相對獨立的“交易機構”依然要是一個交易機構,它的房屋、設備甚至人員一段時間內可能還會與電網企業有一定糾葛,但其基本職能、機構、編制、財務等在第一時間應是完整而獨立的;
第四,相對獨立的“交易機構”只有依托公權力才可能實現與電網企業之間的獨立,政府應通過法規規章等正式形式為交易機構賦權,明確其行業公共機構的屬性,并擁有干部人事管理權;
第五、保證交易機構的完整性,順利完成此項改革任務,使其盡快發揮作用,關鍵就在于“整建制劃撥”5字,即將電網企業現有的三級交易機構直接整體獨立出來。
——事實上自2007年以來,電網企業在內部所推行的調度/交易分開,本身早有棄車保帥的思想準備與組織準備,交易機構整建制劃撥是它們能夠承受并且有把握實施的;反之,如果在人家都不怕你來拿的情況下,有關部門如果還畏縮不前,就實在沒有一點兒改革的樣子、政府的樣子啦!
總之,在電網企業保留了獨買獨賣業務結構的情況下,所謂“交易機構相對獨立”的風險很大,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失去其獨立性,反而成為公權私用固化壟斷集團利益的幫手。